同等学力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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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保证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范管理,推动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健康发展
  支持和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对符合条件和达到规定水平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是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我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自我国学位制度建立以来,通过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等途径,培养造就了大批高层次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在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必须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培养模式的同时,强化管理、加强监管,推动这两项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二、端正办学思想,切实保证在职人员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各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培养质量和在职人员学位授予质量,把保证和提高在职人员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作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以保证和提高培养质量为目标,认真研究在职人员培养的特殊规律,按照分类管理、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符合在职人员特点的培养方案和管理办法,创新培养模式。要根据不同学科和课程特点,改进、创新课程考试办法,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加强能力水平测试,科学、准确地认定同等学力人员学力水平。
  要始终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的办学指导思想,从社会需求出发,切实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确保管理科学规范
  培养单位作为开展办学活动和授予学位的主体,对管理各类办学活动、保证在职人员培养质量负首要责任。各培养单位要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全面纳入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禁止院系自行组织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自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培养单位要统一制定该两项工作的管理办法,规范、细化管理流程,建立并落实管理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清晰、责任到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责必究、追责必严;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除追究具体管理人员责任外,要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的规范管理,严禁招生工作中的虚假、误导宣传和舞弊、违规行为,实行规范招生、阳光招生。从2014年起,各培养单位的示范性软件学院不再自行组织考试招收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其招生工作纳入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统一管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和教学活动。培养单位要明确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规范等,规定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培养单位内进行。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已按《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不得再行招收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从本意见发布之日,《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即行废止。
  培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收入。
四、加强政府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理力度
  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养单位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指导监督。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和军队系统各培养单位开展这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工作检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于定期工作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社会反映存在突出问题的培养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省级学位委员会开展定期工作检查,重点是对各培养单位开展有关工作的管理体系、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管理过程是否严格规范,管理人员责任是否具体落实进行检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协调和授权有关部门(机构)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进行教学及培养质量专项评估。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责令培养单位限期整改,对省(区、市)和军队所属培养单位依法做出处理或向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于专项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向培养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对于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暂停其开展该项工作、暂停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等处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所授予学位质量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中,加大对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抽查比例,对于论文抽查存在问题的培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完善信息服务,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职人员招生、培养、课程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培养单位应利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和学位授予信息,严格招生和学位授予资格条件审查。
  对于招收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审查获得通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经过所有水平认定环节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培养单位须对有关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招收录取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公示在培养单位网站进行;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公示通过全国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培养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范管理工作,认真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制定程序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和推动这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证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30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及水平认定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水平认定考试和授予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坚持服务需求、保障质量、规范办学、有序发展的指导思想,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水平认定考试和授予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体系,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申请,由校内各办学单位(即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院、部、中心,不包括非在编科研机构和校部机关)以学校名义按照学科专业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组织实施,但不得委托、授权中介组织实施,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中介组织合作实施。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和研究生院按照学校分工对校内各办学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学习申请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学校鼓励校内各办学单位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同等学力课程学习培训工作,相关合作协议须报研究生院和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课程学习申请的审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负责。校内各办学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
  校内各办学单位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研究生院提交《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申请表》及身份证、学力学位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申请专业所在的校内各办学单位确认接收,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后,申请者方可获得课程学习资格,并由研究生院进行网上公示。
  接收申请的校内各办学单位应当按照研究生培养相关要求为同等学力人员建立学习档案,并做好学业相关材料的归类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院审查确认后,将申请者名单附带身份证号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存档,作为颁发结业证的依据。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学习费用标准由学校确定并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八条 校内各办学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学习。人数较少的一般采取与同专业研究生同班学习方式;人数较多的,可采取分阶段集中授课方式;外地学员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学习,课程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网络学习课程由网络学院与校内各办学单位及学科专业协商组织提供。
  采取集中授课方式的,校内办学单位应当将教学计划安排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每年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
  选修课程考试由同等学力人员随班考试或由校内各办学单位专门组织,选修课程考试成绩须向研究生院备案。
  课程考试标准按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十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由研究生院向校内各办学单位出具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向同等学力人员出具课程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的,由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对研究生院审查报备的名单核定无误后颁发《结业证书》,并纳入非学历教育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符合硕士学位申请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应当建立并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对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课程学习、课程水平认定和学位申请及授予等信息进行全过程监管。对资格审查获得通过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和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办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应当定期对同等学力人员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校内各办学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研究生课程班”、“硕士研究生进修”和“申请硕士学位”等名义自行招收同等学力人员,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及中介组织招收同等学力人员,其他单位和中介组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同等学力人员的教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及校内各办学单位应当建立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的监管责任体系。校内各办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规范办学行为。
  学校纪检监察处、财务处、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还需追究校内各办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经达到学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向本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台、港、澳地区及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执行。凡学校已授予过3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以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已授予过5届以上毕业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且该学科、专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可以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一)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成绩(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1.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专著。
  3.具有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学术水平的成果。
  第六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以及关于申请人道德品质、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人须通过以下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校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按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当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5年内通过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后再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5年内未通过学校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当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当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否则当次申请无效。
  1.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须在学校相关专业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
  (2)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
  2.学位论文评阅
  (1) 学校聘请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当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当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修改意见。
  3.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硕士生指导教师、1名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经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 论文答辩前1个月,由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指定的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详细记录。
  (4)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当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须符合以下所有款项):
  1.独立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或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9篇以上;或出版由个人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学术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3.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应职级。
  第九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职称、职级证明。
  (五)准备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初稿,且在10万字以上。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以及关于申请人道德品质、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七)2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学术水平、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通过以下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的认定
  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的认定,由资格审查小组在审核申请人提出申请学位资格时,综合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后作出认定结论。
  (二)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由研究生院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以考试方式进行。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周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办理应修课程的听课或考试手续。听课或考试均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相同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要求进行,即同堂上课,使用同一考试时间、试卷和评卷标准。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应当在1年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者,当次申请无效。
  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免修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须在1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1.科研要求
  (1)申请人须在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在论文答辩前以中国政法大学的名义独立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
  2.学位论文评阅
  (1)学校聘请不少于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3名。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当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当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修改意见。
  3.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名博士生指导教师、2名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经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
  论文答辩前1个月,由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指定的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详细记录。
  (4)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2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当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通过对申请人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经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本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相关事项,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经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校内公开

2013年9月24日印发